4月26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相关部门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件,制定人才吸引政策,为人才提供住房、落户、入学等方面支持,降低用地用电成本,通过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民营企业放心投资、舒心创业、安心发展。
民营企业是激发市场活力、推进体制改革、扩大就业容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但与许多先进城市相比,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还有较大差距,影响发展的制约因素很多,在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获取资金、场地、人才等市场要素,经营管理理念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当前我市现行法规规章中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规定较少,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急需通过立法将国家和省、市各项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条例(草案)》明确了职责分工。考虑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主要依靠政府主导、多个部门共同推进落实,《条例(草案)》规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政策制定,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检查落实,并授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民营企业促进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其他政府组成部门、监察和司法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为保障民营企业的平等准入权益,《条例(草案)》还规定: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除国家规定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参与所有改革;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件;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项目,平等获取资源等要素。
《条例(草案)》还将从优化政务服务和加强要素支持方面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支持科技创新,对民营企业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标准化创新等行为,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政策支持;制定人才吸引政策,为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提供住房、落户、入学等方面支持,对新技能人才给予奖补;支持企业参与境外投资,有关部门应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和指导帮助;建立民营企业纾困帮扶制,降低用地用电成本,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破产注销程序。
为了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民营企业贷款审批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对已经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不得违规要求提供保证担保。《条例(草案)》还规定金融服务等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改善融资结构,拓宽融资途径,完善失信信息修复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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