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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企业可获100万元补贴
    2021-09-07 10:09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 点击:
    日前,市政府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根据《政策》,我市将支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哈发展;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补贴100万元;
      日前,市政府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根据《政策》,我市将支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哈发展;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补贴100万元;对通过借壳上市的在哈企业或由省外迁入我市的上市企业,或在境外主要交易场所上市且融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在哈企业,给予补贴400万元;
     
      对在哈金融机构引进的专业人员,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0〕11号)实施。
     
      (1)发展各类金融机构
     
      支持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哈发展。对在哈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在企业选址、开办等方面给予支持服务。对在哈新设的总部和区域总部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参照当期市场均价,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在哈设立的机构总部和区域总部自建办公用房等的,按照项目实际入统投资额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发展。对银行、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在县域及以下地区新设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
     
      (2)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
     
      对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进行综合评价。市政府每年度对各类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考评,给予获奖机构奖励。其中,获奖银行类金融机构每家奖励60—100万元,获奖保险机构每家奖励50—80万元,获奖证券类机构每家奖励30—60万元,获奖融资担保等其他机构每家奖励30万元。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引入外部资金。对融资成本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大额投资给予奖励。对引进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机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对各类金融机构引入年度计划外资金对全市企业和项目融资的,按新增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创新服务。设立金融创新服务奖。对金融机构开展灵活的信贷抵质押方式、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扩大首贷规模、创新保险和担保、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等业务综合效果较好且获奖的金融机构和工作团队,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年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省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省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每家机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加强企业上市培育和服务。建立上市(挂牌)企业梯次储备库。建立市政府推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机制,对拟上市重点企业,建立市领导包保制度,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问题。
     
      补贴企业上市成本。对纳入全省“紫丁香”计划的重点上市企业,各项经营指标符合目标板块要求,已制定详细上市工作计划,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完成股改的,给予补贴30万元;对在省证监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补贴170万元;对完成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并被受理的企业,给予补贴200万元;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补贴1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给予补贴7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给予补贴50万元。
     
      鼓励上市企业投资。对上市企业通过首发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多种形式融资并投资我市的,按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鼓励上市企业整合资源,做大做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功,并形成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的,按照交易规模1‰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企业对我市产生的地方贡献增量额。
     
      给予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补偿。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在我市的企业,按其当年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投资基金风险补助,每年每家机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给予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奖励。对注册地在哈的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投资企业时,给予该投资基金不超过对我市地方贡献增量50%的一次性奖励。
     
      (4)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风险防范。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主体,推进“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优化金融人才环境。对在协助引进各类金融机构、重大项目投融资、金融理论创新、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获奖单位、单位班子成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王芳 审核:刘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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