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3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近日,省住建厅发布《关于黑龙江省2023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对2023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依据《通知》,人工费价差: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5元/工日、技工单价137元/工日调整。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材料费价差: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通知》提出,自2019年4月1日起,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税前工程造价的各构成要素均包含进项税额: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税金按3%计算。营改增后,甲供材料(含工程设备)不计取税金。国家税收政策有阶段性调整的,按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执行。冰雪(灯)工程结算,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闫航 审核:于亚杰) |